释义 |
amendment 修改;修改书 又称modification,意指在外贸实务上,对信用状内容或条件的变更而言。修改的原则一般系依照信用状统一惯例(*UCP),依其规定,不可撤销信用状(*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)的修改非经全体关系人的同意,不得成立,所谓全体关系人包括开状银行、受益人及保兑银行(如经保兑),但并不包括开状申请人及通知银行。而可撤销信用状(revocable L/C)虽可自由修改,但修改通知应在银行办理承兑、付款,或让购单据、接受单据之前寄达银行,否则仍须对善意之第三者负责。因其修改内容通常以书面形式为之,故有修约书之谓。 |